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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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分公司 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浙江分公司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浙江分公司 南京郑明物流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分公司赔偿原告***损失21775.23元,于本判决生效后二十日内履行完毕。 二、被告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浙江分公司赔偿原告***损失812.5元,于本判决生效后二十日内履行完毕。 三、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浙江分公司赔偿原告***损失812.5元,于本判决生效后二十日内履行完毕。 四、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72元,由被告南京郑明物流有限公司承担(已在垫付款中扣除)。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6-08 |
| 发布日期 | 2020-11-0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