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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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江苏省灌南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连云港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在交强险限额范围内赔偿原告***、***因亲属在本起机动车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失110000元; 二、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徐州市云龙支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在商业三者险限额范围内赔偿原告***、***因亲属在本起机动车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失500000元。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950元,由被告***负担,被告***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原告***已预交)。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根据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同时应向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9900。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连云港农行苍梧支行营业部,帐号:10×××94。 |
| 裁判日期 | 2019-12-6 |
| 发布日期 | 2020-01-1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