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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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法院 |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沈阳华创风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大唐定边风力发电有限责任公司违约金4600000元; 二、沈阳华创风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退还大唐定边风力发电有限责任公司货款8249904.36元及相应利息(以8249904.36元为基数,自2018年11月30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至款项实际清偿之日止); 三、沈阳华创风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大唐定边风力发电有限责任公司损失2750000元; 四、驳回大唐定边风力发电有限责任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51509元,由大唐定边风力发电有限责任公司负担262982元,由沈阳华创风能有限公司负担88527元。原告大唐定边风力发电有限责任公司已预交案件受理费351509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申请退费;被告沈阳华创风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纳应负担的诉讼费。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并向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指定账号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对财产案件提起上诉的,案件受理费按照不服一审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预交。在收到《上诉费用交纳通知书》次日起七日内仍未交纳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户名、开户行、指定账号详见《上诉费用交纳通知书》。 |
裁判日期 | 2019-11-28 |
发布日期 | 2020-01-1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