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潍坊市聚天农牧有限公司 潍坊康富养殖设备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 法院 | 潍坊市坊子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欠原告潍坊市聚天农牧有限公司借款本金132535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 二、被告***、***支付原告潍坊市聚天农牧有限公司借款利息10587元(自2017年1月1日至2018年3月31日的借款利息),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 三、被告***、***支付剩余借款利息(以借款本金132535元为基数,自2018年4月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月利率8‰计算)给原告潍坊市聚天农牧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 四、被告***、***、***对上述第一、二、三项的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五、驳回原告潍坊市聚天农牧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162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3-19 |
| 发布日期 | 2020-01-1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