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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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企业 |
潍坊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潍坊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峡山支行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潍坊市坊子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欠原告潍坊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峡山支行借款本金180000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 二、被告***、***支付自2017年3月14日至2018年3月3日的借款利息(按借款本金180000元、月利率9.135‰计算)给原告潍坊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峡山支行,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 三、被告***、***支付逾期还款利息(以借款本金180000元为基数,自2018年3月4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月利率13.7025‰计算)给原告潍坊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峡山支行,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 四、被告***、***对上述第一、二、三项的款项在180000元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五、被告***、***对上述第一、二、三项的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900元,财产保全费1420元,共计5320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4-2 |
| 发布日期 | 2020-01-1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