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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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企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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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 |
| 法院 | 山东省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中国化学工程第十三建设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青岛润丰达建筑机械设备有限公司租赁费1507380元及以该金额为基数,自2019年6月11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利息; 二、驳回原告青岛润丰达建筑机械设备有限公司对被告中国化学工程第十三建设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8906元,保全费5000元,鉴定费5000元,共计28906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369元,被告负担28537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6-03 |
| 发布日期 | 2020-11-0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