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1-10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潍坊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潍坊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峡山支行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院 潍坊市坊子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欠原告潍坊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峡山支行借款本金95000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

二、被告***支付自2016年9月1日至2017年8月31日的借款利息(按借款本金95000元、月利率7.975‰计算)给原告潍坊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峡山支行,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

三、被告***支付逾期还款利息(以借款本金95000元为基数,自2017年9月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月利率11.9625‰计算)给原告潍坊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峡山支行,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

四、被告***、***、***对上述第一、二、三项的款项在123500元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五、被告***、***对上述第一、二、三项的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175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4-19
发布日期 2020-01-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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