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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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企业 |
石家庄市供销合作总社安全统筹公司 中国人民解放军第251医院 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张家口中心支公司 张家口大立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河北省张家口市万全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张家口中心支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限额范围内赔偿原告***精神损害抚慰金3000元,电动三轮车修理费260元,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中的10000元,护理费7200元、误工费17322元、残疾赔偿金77057.5元、交通费200元、鉴定费及检查费3360元,共计118399.5元 二、被告石家庄市供销合作总社安全统筹公司在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限额范围内赔偿原告***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共计17834.05元的30%,计款5350.21元; 以上给付款项均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874元,减半收取1437元,由被告***负担1334元,被告石家庄市供销合作总社安全统筹公司负担53元,原告***负担5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2-2 |
| 发布日期 | 2020-01-1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