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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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北仑支公司在交 强险限额范围内赔偿原告***因本起事故造成的损失共计 120000元(含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元),扣除被告浙商财产 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北仑支公司已赔付的10000元,尚应赔 偿110000元,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付清; 二、被告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应在交强 险无责任限额内赔偿原告***损失12000元,应于本判决生 效之日起七日内付清; 三、被告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仑支公司在商业险 范围内赔偿原告因本起事故造成的损失142830.42元,应于本 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付清; 四、被告宁波新首富国际物流有限公司应赔偿原告*** 因本起事故造成的损失共计2472.75元,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 起七日内付清; 五、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及相关司法解 释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加倍部分债务 9利息=债务人尚未清偿的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除一般债务利息 之外的金钱债务×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迟延履行期间)。 本案受理费5616元,减半收取2808元,由原告***负 担200元,由被告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北仑支公司 负担1073元,由被告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负 担117元,由被告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仑支公司负担 1418元。上述受理费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自动缴纳, 逾期不交纳,本院将移送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 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 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如本判决生效后,义务人拒绝履行,权利人可在本判决确 定的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或者与本院同级的被 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
| 裁判日期 | 2020-10-30 |
| 发布日期 | 2020-11-0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