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11-09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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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院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北仑支公司在交

强险限额范围内赔偿原告***因本起事故造成的损失共计

120000元(含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元),扣除被告浙商财产

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北仑支公司已赔付的10000元,尚应赔

偿110000元,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付清;

二、被告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应在交强

险无责任限额内赔偿原告***损失12000元,应于本判决生

效之日起七日内付清;

三、被告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仑支公司在商业险

范围内赔偿原告因本起事故造成的损失142830.42元,应于本

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付清;

四、被告宁波新首富国际物流有限公司应赔偿原告***

因本起事故造成的损失共计2472.75元,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

起七日内付清;

五、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及相关司法解

释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加倍部分债务

9利息=债务人尚未清偿的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除一般债务利息

之外的金钱债务×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迟延履行期间)。

本案受理费5616元,减半收取2808元,由原告***负

担200元,由被告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北仑支公司

负担1073元,由被告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负

担117元,由被告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仑支公司负担

1418元。上述受理费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自动缴纳,

逾期不交纳,本院将移送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

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

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如本判决生效后,义务人拒绝履行,权利人可在本判决确

定的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或者与本院同级的被

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裁判日期 2020-10-30
发布日期 2020-11-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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