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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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市分行 中安金控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案号 | - |
案由 | 追偿权纠纷 |
法院 | 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桂0103民初6306号 原告:中安金控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谭建平,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 被告:***,男,****年*月**日出生,壮族,住***。 被告:***,女,****年*月**日出生,壮族,住***。 第三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市分行,住***。 负责人:俞龙。 原告中安金控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第三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市分行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6月7日立案。2019年3月12日,原告中安金控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本案按原告中安金控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133元,减半收取计66.5元,由原告中安金控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其余案件受理费66.5元由本院按规定退回原告中安金控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审判长罗春海 人民陪审员黄春宁 人民陪审员卢志芬 二零一九年三月十八日 书记员苏琼俏 |
裁判日期 | 2019-03-18 |
发布日期 | 2020-11-0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