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长安责任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宁波北仑凝力贸易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 |
| 法院 | 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其认缴未出资的250000元范围内对宁波北仑凝力贸易有限公司欠付原告长安责任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的理赔款1037500元及以未付理赔款为基数自2018年9月11日起至实际履行日止按年利率6%计算的违约金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二、驳回原告长安责任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及相关司法解释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加倍部分债务利息=债务人尚未清偿的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除一般债务利息之外的金钱债务×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迟延履行期间)。 案件受理费8800元,减半收取4400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9400元,由原告长安责任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负担4700元、被告***负担47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判决生效后,义务人应在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内自动履行。如义务人不履行本判决确定义务的,权利人可自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两年内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执行期间人民法院有权依法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搜查、拍卖、变卖义务人的财产等强制措施;依据情节限制义务人高消费、纳入失信名单,向社会公布并通报征信机构,依法予以信用惩戒;对拒不履行的义务人,人民法院可以采取罚款、拘留等措施,直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裁判日期 | 2020-10-29 |
| 发布日期 | 2020-11-0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