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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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 法院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首钢伊犁钢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向北京京诚瑞信长材工程技术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239.934308万元及利息(利息以239.934308万元为基数,自2016年5月27日至2019年8月19日以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二、北京京诚瑞信长材工程技术有限公司对其施工完成的工程折价或拍卖的价款在239.934308万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 三、驳回北京京诚瑞信长材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中冶京诚工程技术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四、驳回首钢伊犁钢铁有限公司的反诉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诉案件受理费785487.19元,由北京京诚瑞信长材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中冶京诚工程技术有限公司负担772816.18元,由首钢伊犁钢铁有限公司负担12671.01元;反诉案件受理费191800元,由首钢伊犁钢铁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最高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9-30 |
| 发布日期 | 2020-11-0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