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沧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光支行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河北省东光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偿还原告沧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光支行借款本金433624.02元,并以433624.02元为基数按年利率10.44%支付2018年2月21日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 二、被告***、***不履行本判决第一项确定的债务,依法拍卖、变卖被告***、***共同共有并抵押的位于商铺【权属证号东房权证城字第××号,抵押登记证号冀(2017)东光县不动产证明第0000076号】所得的价款,原告沧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光支行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902元,申请费3020元,均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9-26 |
| 发布日期 | 2020-01-1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