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沧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光支行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河北省东光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偿还原告沧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光支行借款本金194000元,并以200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7.83%支付2017年2月21日至2017年3月24日的利息,以194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11.745%支付2017年3月25日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 二、被告***、***不履行本判决第一项确定的债务,依法拍卖、变卖被告***与***共同共有并抵押的位于东光县(权属证号东房权证城字第××号,抵押登记证号为东房他证城字第××号)所得的价款,原告沧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光支行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原告沧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光支行实现抵押权后,被告***、***有权向被告***、***追偿。 三、被告***、***、***对本判决第一项中被告***、***应当清偿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并在承担连带责任后有权向被告***、***追偿。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207元,申请费1670元,均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9-20 |
| 发布日期 | 2020-01-1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