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华宇橡胶有限责任公司 郑州大洋金属结构制造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山东省东明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华宇橡胶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支付原告郑州大洋金属结构制造有限公司货款545200元,并从2018年11月29日起以545200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计付利息,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郑州大洋金属结构制造有限公司的其它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9533元,减半收取计4766.5元,由被告华宇橡胶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02-25 |
| 发布日期 | 2020-11-1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