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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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自贸区分行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自贸区分行贷款本金9168.59元,并支付自2020年8月20日之日起的利息按照同期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贷款实际履行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自贸区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4元,减半收取37元,由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自贸区分行负担12元,被告***负担25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裁判日期 | 2020-10-26 |
发布日期 | 2020-11-1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