运输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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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企业 | 
              郑州鹏泰高新建材制品有限公司二分厂                 河南汇丰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郑州鹏泰高新建材制品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运输合同纠纷 | 
| 法院 | 河南省巩义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郑州鹏泰高新建材制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运费274,355.27元及利息损失(自2020年3月12日起至实际付款之日止按照月息六厘计算);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416元,由郑州鹏泰高新建材制品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应于收到交纳上诉费通知之日起七日内,向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缴纳上诉费,并将交费凭证交本院查验,逾期视为放弃上诉。交费账户:郑州市财政局收款专户;账号:92×××82;开户行:郑州银行营业部。  | 
    
| 裁判日期 | 2020-09-27 | 
| 发布日期 | 2020-11-0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