运输合同纠纷一案的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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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运输合同纠纷 |
| 法院 | 山东省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被告威海乔日建筑设备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运费44130元及利息(以44130元为本金,自2018年4月9日起至被告实际履行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 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70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威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8-8-2 |
| 发布日期 | 2020-01-1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