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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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文登整骨医院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威海中心支公司 荣成市石岛人民医院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山东省荣成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威海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赔偿原告医疗费2万元,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22万元。(包括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威海中心支公司已垫付1万元) 二、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威海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在商业三者险责任限额内按照100%(30%+70%)责任比例赔偿原告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残疾赔偿金、误工费、护理费等各项损失共计170063.92元。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451元,减半收取计3726元,由被告负担。威海正一司法鉴定所鉴定费3640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威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2-13 |
| 发布日期 | 2020-01-1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