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1-10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上海灿星文化传媒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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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
法院 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绍兴市永利大酒店有限公司立即停止向公众提供点播《她妈妈不喜欢我》、《卷珠帘》、《IfYouBelieve》、《蒲公英在飞》、《我不需要》、《喝酒Blues》等6首涉案作品的服务,并从曲库中删除上述作品;

二、被告绍兴市永利大酒店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上海灿星文化传媒股份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包含原告为制止侵权行为支出的合理费用)1200元;

三、驳回原告上海灿星文化传媒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上海灿星文化传媒股份有限公司负担20元,被告绍兴市永利大酒店有限公司负担3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7-18
发布日期 2020-01-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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