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一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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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市鸿旺达卫浴有限公司 佛山市南海谢边桂豪不锈钢铝材厂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法院 |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解除佛山市南海谢边桂豪不锈钢铝材厂与佛山市鸿旺达卫浴有限公司于2018年12月10日签订的《铝型材买卖合同》,自2019年12月22日解除。 二、佛山市鸿旺达卫浴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佛山市南海谢边桂豪不锈钢铝材厂支付货款本金299885.46元及利息(以299885.46元为本金自2019年1月15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四倍、从2019年8月20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计算); 三、佛山市鸿旺达卫浴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佛山市南海谢边桂豪不锈钢铝材厂支付律师费3000元; 四、***、***、***对佛山市鸿旺达卫浴有限公司的上述第一项、第二项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后有权向佛山市鸿旺达卫浴有限公司追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适用普通程序结案,案件受理费6125.92元(佛山市南海谢边桂豪不锈钢铝材厂已预交),由佛山市鸿旺达卫浴有限公司、***、***、***共同负担并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交纳,逾期交纳的,本院依法强制执行。佛山市南海谢边桂豪不锈钢铝材厂已预交的受理费6125.92元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经其书面申请,本院予以退还。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05-29 |
发布日期 | 2020-11-1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