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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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凯森洁能科技有限公司 天津山水城投资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供用热力合同纠纷 |
法院 | 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3日内给付原告天津凯森洁能科技有限公司2015年-2016年、2016年-2017年、2017-2018年度采暖费18213元; 二、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3日内赔偿原告天津凯森洁能科技有限公司2015年-2016年度采暖费利息,以6071.25元计算自2016年1月1日至本判决生效之日,赔偿2016年-2017年度采暖费利息,以6071.25元计算自2017年1月1日至本判决生效之日,赔偿2017年-2018年度采暖费利息,以6071.25元计算自2018年1月1日至本判决生效之日。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及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三、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15元,由被告***担负。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02-25 |
发布日期 | 2020-11-0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