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行异议之诉一审民事裁定书

发布于:2020-11-10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深圳致炫贝恩科技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裁定书
案号 -
案由 执行异议之诉
法院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粤0304民初33821号

原告张旭亮,男,汉族,****年*月*日出生,身份证住址山西省大同市城区,

被告黎艾云,女,汉族,****年*月**日出生,身份证住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

第三人深圳致炫贝恩科技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张旭亮。

本院在审理上列原告张旭亮诉被告黎艾云及第三人深圳致炫贝恩科技有限公司执行异议之诉一案中,原告张旭亮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本案按原告张旭亮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100元(已由原告预交),本院收取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刘莹

人民陪审员陈桂蕊

人民陪审员傅少敏

二零二零年八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刘巧静(代)

裁判日期 2020-08-31
发布日期 2020-11-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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