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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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法院 | 山东省利津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确认山东汇宇新材料有限公司与滨州市中通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签订的煅烧车间《钢结构施工合同》、原料转运站《钢结构施工合同》自2017年11月6日解除; 二、滨州市中通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山东汇宇新材料有限公司违约金1,056,000元; 三、滨州市中通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山东汇宇新材料有限公司工程款1,342,768.23元,并支付利息(以1,342,768.23元为基数,自2018年9月12日起至实际付款之日,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 四、滨州市中通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山东汇宇新材料有限公司技术服务费(鉴定费)200,000元、公证费8000元,合计208,000元; 五、滨州市中通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山东汇宇新材料有限公司工程造价鉴定费120,000元; 六、驳回山东汇宇新材料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9,800元,由山东汇宇新材料有限公司负担60,800元,由滨州市中通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负担29,0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06-20 |
发布日期 | 2019-12-1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