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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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企业 |
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河北省分公司 河北瑞领物资贸易有限公司 成安县乾侯实业有限公司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分行 邯郸市邯钢集团恒生资源有限责任公司 |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撤销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冀01民初61号民事判决; 二、驳回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河北省分公司的起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302992元、保全费5000元,共计307992元退还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河北省分公司;恒生公司邯郸市邯钢集团恒生资源有限责任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38919.12元予以退还。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 裁判日期 | 2019-3-11 |
| 发布日期 | 2020-01-1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