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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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文山市支行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信用卡纠纷 |
法院 | 云南省文山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文山市支行卡号为46×××99的金穗贷记卡本金97961.32元,支付利息13096.09元、消费手续费2305.61元,合计113363.02元(利息、消费手续费支付至2019年6月3日止,2019年6月4日起至还清本金之日止的利息、消费手续费按合约约定的利率据实支付); 二、驳回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文山市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680元,减半收取1340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09-02 |
发布日期 | 2019-12-1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