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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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行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被告***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行借款本金13万元、手续费27298.94元、利息223.62元、还款违约金945.29元(上述手续费、利息、还款违约计至2020年4月12日,之后的手续费、利息、还款违约金依合同约定计付至款项全部清偿完毕之日止,但手续费、利息、还款违约合计计算所得金额不得超过年利率24%计算所得的金额,计算基数为本金13万元)。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735元、公告费420元[与(2020)粤0303民初21376、21377、21379-21382、21384-21386号案件平均分担],由被告***负担。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行已预交的案件受理费1735元,由本院予以退回。被告***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缴纳案件受理费1735元,拒不缴纳的,本院依法强制执行。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行已预交的公告费420元,被告***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迳付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11-02 |
发布日期 | 2020-11-1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