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1-10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中程建工集团有限公司
华地建设有限责任公司
浙江汇恒建材贸易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院 诸暨市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被告华地建设有限责任公司立即归还原告浙江绍兴恒信农村合作银行迪荡支行借款本金500万元,支付计算至2019年1月20日止的利息66331.01元,自2019年1月21日起至借款付清之日止的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规定和合同约定计付,款限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付清;

被告浙江汇恒建材贸易有限公司、***、***、***对被告华地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上述第一项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确认原告浙江绍兴恒信农村合作银行迪荡支行对被告中程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享有借款本金500万元,计算至2018年11月18日止的利息18143.09元,合计5018143.09元的担保债权;

四、驳回原告浙江绍兴恒信农村合作银行迪荡支行的其余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47264元,依法减半收取23632元,由六被告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4-22
发布日期 2020-01-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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