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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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合同纠纷 |
法院 |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上海佳青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告上海冠旭投资管理咨询有限公司昆明分公司支付违约金200万元; 二、驳回原告上海冠旭投资管理咨询有限公司昆明分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15868元,由被告上海佳青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承担14780.91元,由原告上海冠旭投资管理咨询有限公司昆明分公司承担101087.09元,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上海佳青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法定代表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双方当事人均服判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若负有义务的当事人不自动履行本判决,享有权利的当事人可在本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届满后法律规定的期限内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强制执行的期间为二年。 |
裁判日期 | 2019-2-28 |
发布日期 | 2020-01-1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