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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聊城市大公价格评估有限责任公司 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 聊城市璞玉商贸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
| 法院 | 山东省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维持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2018)鲁1502民初9576号民事判决第三项; 二、变更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2018)鲁1502民初9576号民事判决第一项为“限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赔偿原告***房屋损失108188元”; 三、变更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2018)鲁1502民初9576号民事判决第二项为“限被告聊城市璞玉商贸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赔偿原告***房屋损失43275.2元”。 一审案件受理费4544元,由***负担1423元,***负担2229元,聊城市璞玉商贸有限公司负担892元;***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4544元,由***负担1423元,***负担2229元,聊城市璞玉商贸有限公司负担892元;聊城市璞玉商贸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340.94元,由聊城市璞玉商贸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 裁判日期 | 2019-12-25 |
| 发布日期 | 2020-01-1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