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1-11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聊城市大公价格评估有限责任公司
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
聊城市璞玉商贸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院 山东省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维持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2018)鲁1502民初9576号民事判决第三项;

二、变更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2018)鲁1502民初9576号民事判决第一项为“限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赔偿原告***房屋损失108188元”;

三、变更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2018)鲁1502民初9576号民事判决第二项为“限被告聊城市璞玉商贸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赔偿原告***房屋损失43275.2元”。

一审案件受理费4544元,由***负担1423元,***负担2229元,聊城市璞玉商贸有限公司负担892元;***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4544元,由***负担1423元,***负担2229元,聊城市璞玉商贸有限公司负担892元;聊城市璞玉商贸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340.94元,由聊城市璞玉商贸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裁判日期 2019-12-25
发布日期 2020-0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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