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许经营合同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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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特许经营合同纠纷 |
| 法院 | 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原告***与被告广州鸿瑞企业服务有限公司南京分公司于2018年9月30日签订的2份《合作协议书》及2份《附加协议》予以解除; 二、被告广州鸿瑞企业服务有限公司南京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345000元; 三、被告广州鸿瑞企业服务有限公司对被告广州鸿瑞企业服务有限公司南京分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补充清偿责任; 四、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975元,减半收取为4488元,由被告广州鸿瑞企业服务有限公司南京分公司、广州鸿瑞企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4-09 |
| 发布日期 | 2020-11-1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