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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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企业 |
中国东方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湖北省分公司 武汉市城市建设投资开发集团有限公司 武汉无为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长江广场发展(武汉)有限公司 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武汉均瑶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企业借贷纠纷 |
| 法院 |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振华置业(武汉)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武汉无为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的借款本金695万元及利息20,704,294.65元,并支付自2015年6月21日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以借款本金695万元为基数,自2015年6月21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按照同期人民银行贷款利率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二、驳回原告武汉无为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76,800元,保全费5,000元均由被告振华置业(武汉)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11-05 |
| 发布日期 | 2020-11-1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