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天津巴特力新能源材料有限公司 大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廊坊正迪新型建材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调解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河北省大城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河北省大城县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19)冀1025民初3856号 原告:大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102510951243X4。 法定代表人:薛勇,该联社理事长, 委托代理人叶伟松,该联社信贷员。 被告:廊坊正迪新型建材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10256746850181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被告:天津巴特力新能源材料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16764315299N。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被告:***,男,****年*月*日生,满族,住***。 被告:***,女,****年**月*日生,回族,住***。 被告:***,男,****年*月**日生,汉族,住***。 被告:***,女,****年*月*日生,汉族,住***。 六被告委托代理人:***,男,****年*月**日生,汉族,住***。 原告大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廊坊正迪新型建材有限公司、天津巴特力新能源材料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2月28日经法院诉前调解后,双方达成调解协议申请制作民事调解书。后于2019年12月30日转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原告诉称,2018年5月24日大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廊坊正迪新型建材有限公司签订企业循环额度借款合同,合同约定:廊坊正迪新型建材有限公司向大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借款6500万元,期限到2020年5月23日,借款利率5.9375‰,还款方式是按月结息,到期还清本金。由天津巴特力新能源材料有限公司名下土地、房产提供抵押担保,***、***、***、***签署承担连带责任承诺书,提供连带责任担保。合同签订后,大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向廊坊正迪新型建材有限公司支付了借款。发放:1000万元,借款期限2018-6-28至2019-6-27,欠息金额657212.5元。此笔借款到期后,廊坊正迪新型建材有限公司至今未偿还本息。为维护其合法权益,故诉至法院,要求被申请人立即偿还借款本息。 本案经法院诉前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廊坊正迪新型建材有限公司、天津巴特力新能源材料有限公司、***、***、***、***连带偿还申请人大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贷款本金1000万元,利息657212.5元,共计10657212.5元。 二、被告廊坊正迪新型建材有限公司、天津巴特力新能源材料有限公司与原告大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签订以资抵债协议书,被告天津巴特力新能源材料有限公司自愿用名下的土地和房产(土地和房产使用证号:津2016滨海新区塘沽不动产权第1025885号)抵顶被告廊坊正迪新型建材有限公司欠原告大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的贷款本息。 三、原告大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给予被告天津巴特力新能源材料有限公司十二个月的回购或盘活期限,在此期限内,被告天津巴特力新能源材料有限公司可以不低于抵债金额,对抵债资产进行回购或盘活。回购期间不允许被告出租、出售抵债资产,被告天津巴特力新能源材料有限公司在回购期限内签订的任何协议或合同等文件均无效,回购期满无条件配合原告办理相关过户手续。 四、该抵债资产超出回购期限以后,如抵债资产没有变现或盘活,原借款合同所产生的利息仍由被告天津巴特力新能源材料有限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五、抵债资产变现过程中所产生的所有费用由被告廊坊正迪新型建材有限公司、天津巴特力新能源材料有限公司自行承担。 六、双方无其他纠纷。 七、案件受理费39029元,由被告廊坊正迪新型建材有限公司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
| 裁判日期 | - |
| 发布日期 | 2020-01-1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