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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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
| 法院 |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浙江省建筑科学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与杭州九州家具销售有限公司签订的《办公楼租赁合同》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解除。 二、杭州九州家具销售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浙江省建筑科学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租金606000元(暂计至2018年7月,此后的租金按151500元/月的标准计算至合同解除之日止)及滞纳金24543元(暂计至2018年7月19日,此后的滞纳金按照日万分之五的标准计算至付清之日止)。 三、杭州九州家具销售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按151500元/月的标准支付浙江省建筑科学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自本合同解除之日起至实际腾退之日止的房屋占有使用费。 四、杭州九州家具销售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腾退杭州市西湖区××路××号浙江建设科技研发中心第1层东面950.54平方米房屋并交付给浙江省建筑科学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 五、苏州大成尚品古典红木家具有限公司对上述杭州九州家具销售有限公司的付款义务承担连带责任。 六、驳回浙江省建筑科学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七、驳回苏州大成尚品古典红木家具有限公司东阳分公司、苏州大成尚品古典红木家具有限公司、杭州九州家具销售有限公司的反诉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诉案件受理费收取21382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26382元,由浙江省建筑科学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负担17588元,由苏州大成尚品古典红木家具有限公司东阳分公司、苏州大成尚品古典红木家具有限公司、杭州九州家具销售有限公司负担8794元;反诉案件受理费21644元,由苏州大成尚品古典红木家具有限公司东阳分公司、苏州大成尚品古典红木家具有限公司、杭州九州家具销售有限公司负担。浙江省建筑科学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申请退费;苏州大成尚品古典红木家具有限公司东阳分公司、苏州大成尚品古典红木家具有限公司、杭州九州家具销售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纳应负担的诉讼费。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8-11-26 |
| 发布日期 | 2020-11-1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