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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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青岛林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
法院 |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维持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2020)鲁0283民初5405号民事判决第一、二项; 二、撤销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2020)鲁0283民初5405号民事判决第三项; 三、被上诉人青岛林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上诉人***购房款330000元并支付上诉人***利息(以购房款330000元为基数,自2016年4月23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2019年8月19日之前的利息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2019年8月20日之后的利息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四、驳回上诉人***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4470.5元,二审案件受理费8941元,由上诉人***负担2976.5元,被上诉人青岛林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10435元。被上诉人青岛林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上诉人***案件受理费10435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裁判日期 | 2020-10-13 |
发布日期 | 2020-11-1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