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纠纷事故判决书

发布于:2020-11-11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无锡有铭精密模具有限公司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宜兴中心支公司
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保险纠纷
法院 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宜兴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赔偿***171**.74元(其中支付给***125**.12元,返还给紫金保险4613.62元)。

二、***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赔偿***20**.44元。

三、驳回***对无锡有铭精密模具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四、驳回***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诉讼费2060元,其中案件受理费400元减半收取计200元、鉴定费1860元。由***负担855元,由平安保险负担1205元。(***同意其预交的诉讼费用中的剩余部分1205元由平安保险向其直接支付,本院不再退还,由平安保险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支付)。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裁判日期 2019-06-18
发布日期 2020-1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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