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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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分行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偿还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分行贷款本金95000元、利息1959.37元、罚息1388.73元(暂计算至2020年8月12日,此后的利息、罚息按照合同约定的利率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二、***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支付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分行律师代理费4809元。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则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320元,减半收取1160元,由***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通过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08-18 |
发布日期 | 2020-11-1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