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它类型纠纷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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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菏泽陶城货物运输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其它类型纠纷 |
法院 | 疏勒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菏泽陶城货物运输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向原告阿卜杜热依木·约麦尔、***、***、***连带支付强制险范围内的赔偿款11万元; 二、被告***、***、菏泽陶城货物运输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向原告阿卜杜热依木·约麦尔、***、***、***连带支付各项损失费216031元; 以上一、二项共计326031元。 三、驳回原告阿卜杜热依木·约麦尔、***、***、古丽尼萨·阿卜 杜热依木的其他诉讼请求。 被告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 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698元,由原告阿卜杜热依木·约麦尔负担358元(因原告诉讼代表人向本院申请免缴,本院根据其家庭情况同意免缴其应负担的诉讼费),由被告***、***、菏泽陶城货物运输有限公司负担634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 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喀什地区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12-19 |
发布日期 | 2020-01-1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