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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湛江市金鑫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湛江市第四人民医院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工伤保险待遇纠纷 |
法院 | 广东省湛江市霞山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限被告湛江市金鑫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赔偿给原告***、***一次性工伤死亡补助金576880元、丧葬补助金20268元。 二、被告湛江市第四人民医院对上述第一项判决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湛江市第四人民医院在履行连带清偿责任后,可向被告湛江市金鑫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追偿。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2792.48元,由被告湛江市金鑫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9771.48元,由原告***、***负担3021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8-11-23 |
发布日期 | 2020-01-1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