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房预售纠纷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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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遂溪支行 湛江森禾人造板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商品房预售纠纷 |
法院 | 广东省遂溪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原告湛江森禾人造板有限公司与被告***于2017年8月11日签订的编号为SHHY-06011601《商品房买卖合同》及其所有附件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解除; 二、限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协助原告湛江森禾人造板有限公司办理解除商品房买卖合同备案登记并同时被告***及第三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遂溪支行协助原告湛江森禾人造板有限公司办理解除预抵押登记手续; 三、限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付原告湛江森禾人造板有限公司违约金103177.7元、律师费用15000元; 四、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6078.20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21078.20元。由原告湛江森禾人造板有限公司负担17354.91元;被告***负担3723.29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12-6 |
发布日期 | 2020-01-1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