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一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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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南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科创支行 佛山市易昌家具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佛山市易昌家具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归还计至2020年8月17日的借款本金899000元、利息20034.64元,罚息14461.40元,复利436.35元,并从2020年8月18日至实际清偿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上浮31.1579%再上浮50%以本金计算的罚息、以利息(不包括罚息)计算的复利(期间如遇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调整,从调整的当日起罚息利率作相应调整)予原告广东南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科创支行; 二、被告佛山市易昌家具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归还计至2020年8月17日的借款本金700000元、利息27354.25元,复利458.01元,并从2020年8月18日至实际清偿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上浮41.0526%再上浮50%以本金计算的罚息、以利息(不包括罚息)计算的复利(期间如遇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调整,从调整的当日起罚息利率作相应调整)予原告广东南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科创支行; 三、被告佛山市易昌家具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归还计至2020年8月17日的借款本金1000000元、利息37805.70元,罚息390.83元,复利620.71元,并从2020年8月18日至实际清偿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上浮41.0526%再上浮50%以本金计算的罚息、以利息(不包括罚息)计算的复利(期间如遇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调整,从调整的当日起罚息利率作相应调整)予原告广东南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科创支行; 四、原告广东南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科创支行对登记于被告***名下的坐落于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龙江镇西溪社区**********************、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龙江镇西溪社区*******************车位【不动产登记证明号:粤(2019)顺德区不动产证明第0009040-1号、第0009040-2号】以折价或者拍卖、变卖所得价款在上列第一至第三项债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 五、被告***、***对上述第一至第三项债务在300万元本金及产生利息、费用等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其在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佛山市易昌家具有限公司追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4124.87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共19124.87元(原告已预交),由四被告连带负担,并应于给付上述款项时一并支付给原告,本院不另收退。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09-18 |
发布日期 | 2020-11-1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