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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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吉林永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永吉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于判决生效之日立即偿还吉林永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贷款本金29000.00元,利息41937.16元(自2008年12月2日起至2019年9月10日止)。 二、***于判决生效之日立即给付原告吉林永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逾期利息(自2019年9月11日起至贷款本金还清之日止,以贷款本金29000.00元为基数,按月利率11.67075‰计算)。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87.00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10-28 |
发布日期 | 2019-12-1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