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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泉州市锋源金属制品制造有限公司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泉州中心支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法院 | 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撤销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2019)闽0503民初6531号民事判决; 二、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泉州中心支公司应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在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赔偿***经济损失14414.42元; 三、驳回***一审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3469元,因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1734元,由***负担1576元(多预交的1893元予以退回),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泉州中心支公司负担158元,应于判决生效后七日内缴纳。二审案件受理费3469元,由***负担3153元(多预交的316元予以退回),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泉州中心支公司负担316元,应于判决生效后七日内缴纳。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裁判日期 | 2020-07-30 |
发布日期 | 2020-11-0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