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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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许昌市畅洁公路养护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案号 | - |
案由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法院 | 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豫10民抗7号 抗诉机关:许昌市人民检察院。 申诉人(原审原告):***,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 被申诉人(原审被告):许昌市畅洁公路养护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刘倚君,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诉人(原审被告):***,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 申诉人***因与被申诉人许昌市畅洁公路养护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许昌市建安区人民法院(2016)豫1023民初1832号民事判决,向许昌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许昌市人民检察院认为本案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第(六)项、第二百零八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以许检民(行)监[2019]41100000042号民事抗诉书向本院提出抗诉。 一、本案指令河南省许昌市建安区人民法院再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
裁判日期 | 2019-12-16 |
发布日期 | 2020-01-1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