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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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通通州支行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信用卡纠纷 |
法院 | 江苏省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通通州支行偿还尾号4957的农行贷记卡透支本金44676.11元、利息4237.42元、手续费1037.73元,合计49951.26元(利息计算至2020年7月7日)及自2020年7月8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逾期利息(以44676.11元为基数,按日利率万分之五计算)。 二、驳回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通通州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114元,减半收取557元,由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通通州支行负担32元,由被告***负担52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10-21 |
发布日期 | 2020-11-0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