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11-04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宝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镇江中船瓦锡兰螺旋桨有限公司
南通德玛瑞机械制造有限公司
中国邮政集团公司南通市分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院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反诉被告宝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支付反诉原告南通德玛

瑞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加工款15000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

内付清;

二、驳回原告宝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

三、驳回反诉原告南通德玛瑞机械制造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

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

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

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本诉部分案件受理费7208元,由原告宝鼎科技股份有限

公司负担;反诉部分案件受理费2900元,由反诉原告南通德玛瑞

机械制造有限公司负担1450元,由反诉被告宝鼎科技股份有限公

司负担1450元,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本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

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

级人民法院。并向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指定账号预交上诉

21-

案件受理费。对财产案件提起上诉的,案件受理费按照不服一审

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预交。在收到《上诉费用交纳通知书》次日

起七日内仍未交纳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浙江省杭州市中级

人民法院户名、开户行、指定账号详见《上诉费用交纳通知书》。

裁判日期 2020-10-26
发布日期 2020-11-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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