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宝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镇江中船瓦锡兰螺旋桨有限公司 南通德玛瑞机械制造有限公司 中国邮政集团公司南通市分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承揽合同纠纷 |
| 法院 |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反诉被告宝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支付反诉原告南通德玛 瑞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加工款15000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 内付清; 二、驳回原告宝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 三、驳回反诉原告南通德玛瑞机械制造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 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 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 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本诉部分案件受理费7208元,由原告宝鼎科技股份有限 公司负担;反诉部分案件受理费2900元,由反诉原告南通德玛瑞 机械制造有限公司负担1450元,由反诉被告宝鼎科技股份有限公 司负担1450元,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本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 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 级人民法院。并向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指定账号预交上诉 21- 案件受理费。对财产案件提起上诉的,案件受理费按照不服一审 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预交。在收到《上诉费用交纳通知书》次日 起七日内仍未交纳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浙江省杭州市中级 人民法院户名、开户行、指定账号详见《上诉费用交纳通知书》。 |
| 裁判日期 | 2020-10-26 |
| 发布日期 | 2020-11-0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