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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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通永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如皋市如城新农村投资有限公司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如皋支行 中筑城投建设发展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江苏省如皋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南通永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立即偿还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如皋支行借款本金2540764.37元及逾期利息(以2540764.37元为基数,自2019年9月4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年利率8.15625%计算)。 二、被告中筑城投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对第一项中被告南通永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若被告南通永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未在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内履行上述第一项给付义务,针对本判决第一项所确定的债权,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如皋支行有权以被告***、***名下的位于如皋市的不动产[证号:皋房权证字第92290、92××91号,皋国用(2015)第8210000520号]折价或拍卖、变卖所得价款在最高额7000000元范围内优先受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4105元、申请费5000元,合计19105元,由被告南通永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中筑城投建设发展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28210元(户名: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银行南通市濠南路支行,账号:46×××65)。 |
| 裁判日期 | 2020-07-14 |
| 发布日期 | 2020-11-0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