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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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华显安装建设有限公司 潍坊市永佳饲料有限公司 山东汇富盛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平原分公司 中民融和燃气投资有限公司 南通中民融和燃气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案号 | - |
案由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法院 | 潍坊市坊子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山东省潍坊市坊子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鲁0704民初1181号 原告:山东华显安装建设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张其华,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南通中民融和燃气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姜磊,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中民融和燃气投资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许乾峰,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山东华显安装建设有限公司与被告南通中民融和燃气有限公司、中民融和燃气投资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9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 山东华显安装建设有限公司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南通中民融和燃气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641225.9元,并支付自2017年10月11日至实际付清之日的违约金;2.判令被告中民融和燃气投资有限公司承担连带责任;3.诉讼费、保全费、诉讼保全保险费由被告负担。事实和理由:2017年8月7日原告与被告南通中民融和燃气有限公司签订LNG气化站施工采购总包合同,为潍坊鑫中鑫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潍坊市永佳饲料有限公司、山东汇富盛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平原分公司等进行LNG点供项目的设备设施采购及施工工程,总承包价格1180109元,协议约定了结算、付款进度支付方式并约定违约责任,剩余款项原告多次催要,被告仍未履行。被告南通中民融和燃气有限公司是中民融和燃气投资有限公司独资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根据法律规定,股东也应承担连带责任。 本院经审查认为,山东华显安装建设有限公司与南通中民融和燃气有限公司、中民融和燃气投资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于2019年2月19日向江苏省如东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江苏省如东县人民法院于2019年5月5日作出(2019)苏0623民初948号之二民事裁定书,裁定该案系建设工程安装合同纠纷,并裁定将该案移送我院管辖。在我院将该案报请指定管辖过程中,山东华显安装建设有限公司以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由来我院提起诉讼。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七条的规定,山东华显安装建设有限公司构成重复起诉,应予驳回。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第二百四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山东华显安装建设有限公司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郝琳 二〇二〇年六月十五日 书记员 孙敏 |
裁判日期 | |
发布日期 | 2020-11-0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