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11-12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西安金翅鸟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
类型 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0)陕0116民初6376号原告贺凯,男,汉族,1993
案号 -
案由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法院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0)陕0116民初6376号原告贺凯,男,汉族,****年*月**日生,住***。委托代理人常蕊娟,女,汉族,****年*月**日生,住***。被告西安金翅鸟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先明,该公司总经理。原告贺凯诉被告西安金翅鸟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11日立案受理,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薛建涛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贺凯及其委托代理人常蕊娟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西安金翅鸟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经本院公告传唤,未到庭应诉。本案现已缺席审理终结。原告贺凯向本院提出的诉讼请求是:1、请求判令被告西安金翅鸟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立即给他返还装修款6500元;2、本案诉讼费、公告费由被告西安金翅鸟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承担。诉称的案件事实和理由是:2019年5月20日他和被告西安金翅鸟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签订《西安市家庭居室装饰装修工程施工合同》一份,约定由被告西安金翅鸟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对他位于兴隆社区1区22号楼2405室进行装修,合同价款为37500元。合同签订后,他按约定给被告西安金翅鸟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缴纳了18750元装修款,在2019年5月16日他还给该公司缴纳了200元的定金,以上两项共计18950元。后因在施工中出现纠纷,双方于2019年8月14日签订《合同解除协议》一份,约定解除上述装饰装修施工合同,由被告西安金翅鸟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在2019年8月31日前给他退还装修款14950元。而后被告公司分三次仅给他退还了8450元,现在还欠他6500元没有退还,所以起诉要求退还该款。被告西安金翅鸟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经本院公告传唤,未到庭应诉,无答辩。原告贺凯提交的证据是:《西安市家庭居室装饰装修工程施工合同》复印件一份、2019年8月14日签订的《合同解除协议》一份、2019年7月2日被告公司通知一份、原告贺凯给被告公司缴纳18950元的票据两份。经审查,原告贺凯以上证据相互印证,真实有效,予以认定。按照上述认定的证据和原告贺凯当庭的陈述,本院认定的案件事实与原告贺凯上述诉称一致。本院认为,原告贺凯与被告西安金翅鸟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2019年8月14日达成并签订的《合同解除协议》,是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并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合法有效,对双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被告西安金翅鸟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应当按照协议约定按期退还原告贺凯装修款,逾期且部分履行义务,已属违约,原告贺凯要求被告西安金翅鸟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给其按约退还装修款的请求应该予以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西安金翅鸟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原告贺凯装修款6500元。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50元、公告费800元,由被告西安金翅鸟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承担并在给付上述案款时一并直接交付给原告贺凯。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薛建涛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段婷1

裁判日期
发布日期 2020-11-12
提示:本版块基于公示信息提供,仅供参考。如有争议,以官方信息为准。 错误反馈

Copyright 2021 ubaike.cn闽ICP备08105781号-2闽公网安备35011102350481号声明:本网站为非官方的公示信息查询平台 联系我们:golden123win@hotmail.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