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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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市分公司 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北关正街支行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保证保险合同纠纷 |
法院 |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被告***支付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市分公司理赔款43677.53元、保险费3067.94元,并以46745.47元为基数,按照每月2%利率计算支付自2016年12月2日起至欠款实际还清之日止的违约金; 二、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被告***支付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市分公司诉讼代理费25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31元、公告费600元,由被告***负担(此款原告已预交,被告***在履行上述付款义务时一并给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07-03 |
发布日期 | 2020-11-12 |